(2015)克民初字第4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学杰与孟凡奇、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杰,孟凡奇,刘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055-1号原告张学杰,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孟凡奇,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刘志华,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杰诉被告孟凡奇、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学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孟凡奇、刘志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告孟凡奇、被告刘志华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孟凡奇、被告刘志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告孟凡奇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安康家园3号楼1单元XXX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三、将被告刘志华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东点茂霖3号楼4单元XXX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世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