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诉被告袁庆允、岳三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朝,刘保存,袁庆允,岳三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655号原告刘福朝,男,汉族,1957年出生。原告刘保存,男,汉族,1962年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育涛,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庆允,男,汉族,1964年出生。被告岳三渠,男,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包训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诉被告袁庆允、岳三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庆允、岳三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朝、刘保存撤回对被告袁庆允、岳三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负担。审 判 长 马 洁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