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09号林炳治申请执行徐肖东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炳治于2015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4966.9元。本院已将执行查明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现申请人同意本院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徐肖东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炳治案款78182.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