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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09号林炳治申请执行徐肖东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炳治于2015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4966.9元。本院已将执行查明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现申请人同意本院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徐肖东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炳治案款78182.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