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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秀丽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64-4号申请执行人梁秀丽。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体育大街北头。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卡纳湾小区北楼2单元901室。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查封了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住宅楼3号楼3-6-702-109.65平方米;3-5-501-129.25平方米;3-5-201-129.25平方米;3-5-301-129.25平方米;3-5-401-129.25平方米;3-4-802-131.15平方米;3-5-601-129.25平方米,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解除对该住宅楼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住宅楼3号楼3-6-702-109.65平方米;3-5-501-129.25平方米;3-5-201-129.25平方米;3-5-301-129.25平方米;3-5-401-129.25平方米;3-4-802-131.15平方米;3-5-601-129.25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增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殷广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