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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济南天荣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岩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天荣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岩土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970号原告济南天荣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永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凯、于海萍(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赵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天荣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岩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天荣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荣祥��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3元,减半收取3066.5元,由原告济南天荣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金芳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