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忠辉与王希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辉,王希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希湖,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00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