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忠辉与王希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辉,王希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希湖,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00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