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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恒与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王恒。委托代理人王玉宽(原告之父)。被告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复地温莎堡红庭3栋2户,企业代码56611879-6。法定代表人周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梅,该公司人事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与被告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之间的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文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