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青海省工达建筑总承包工程公司与青海新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工达建筑总承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俞乾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海新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马仁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工达建筑总承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新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中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新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工达建筑总承包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新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工达建筑总承包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62857元,案件受理费658.50元,执行费853元,共计6439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工达建筑总承包工程公司和被执行人青海新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南文红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