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李明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李明兴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109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时(各半层)。负责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勤、韦斯琦,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诉被告李明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