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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浩奇申请执行毛永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浩奇,毛永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黄浩奇,男,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毛永举,男,1966年12月24日生,穿青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黄浩奇申请执行毛永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永举除在织金县科学技术协会每月有工资收入5629.9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黔织执字第4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5年9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毛永举在织金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资收入3000元,用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黄浩奇借款本金10000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由于该案扣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黄浩奇同意暂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杰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