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泽利与傅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利,傅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99-1号申请执行人陈泽利,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傅奕萍,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泽利与被执行人傅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傅奕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傅奕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泽利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傅奕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傅奕萍名下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及房产;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傅奕萍进行司法拘留教育,但被执行人仅履行10000元的付款义务,还余2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泽利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