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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锦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锦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林纪韶,林莺,林纪良,林丽辉,林纪设,阮召端,林锋,李翠霞,邱萍,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79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7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才,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锦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纪设。被执行人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纪韶,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莺,女,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纪良,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丽辉,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纪设,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阮召端,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锋,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李翠霞,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邱萍,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夏玲,女,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锦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林纪韶、林莺、林纪良、林丽辉、林纪设、阮召端、林锋、李翠霞、邱萍、夏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等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