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与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朱某,马某,朱某甲,石某,刘某,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许某,行长。被告朱某,男。被告马某,女。被告朱某甲,男。被告石某,女。被告刘某,男。被告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诉被告朱某、马某、朱某甲、石某、刘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98元,减半收取1,147.99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