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阙余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阙余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63号罪犯阙余富,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阙余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2014年7月24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阙余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阙余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没收财产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阙余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4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