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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海云诉钟登峰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周海云,女,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钟登峰,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云诉被告钟登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海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海云负担。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