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海云诉钟登峰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周海云,女,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钟登峰,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云诉被告钟登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海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海云负担。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