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都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722号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都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都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