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