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裕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京中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裕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212号原告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堂平。委托代理人张奔。被告南京中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爱玲。被告黄裕冲。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裕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正和天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龙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