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4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欣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224-3号原告江欣。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李开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欣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欣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欣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欣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