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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立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财政局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立民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公主岭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吴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化成,公主岭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公主岭市财政局,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立不初字第2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公主岭市蔬菜公司于1986年建800平方米地下暖库。蔬菜公司因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用地上建筑物250平方米房产抵债给工商银行。但不含地下暖库。2003年5月,银行委托拍卖行对抵债财产进行拍卖,但同时亦将地下暖库一并作为拍卖财产予以出售给肖铁民。工商银行无权对地下暖库拍卖,致国有资产受到侵占,故确认拍卖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地下暖库产权性质不清,无直接证据证明属国有资产,公主岭市财政局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古 岩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