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无业。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24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3月2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尾随被害人彭某至怀化市鹤城区在水一方小区附近沿河风光带一黑暗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彭某,将彭右腹部捅伤后抢走彭的咖啡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和白色HTC直板手机一台。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17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江某住处搜查出被抢的手机并退还被害人。该院以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江某对起诉指控其抢劫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有异议。并向本院提供了欠条、谅解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实施抢劫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彭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江某身份等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本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江某前科被判刑及释放情况。欠条、谅解书,证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彭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0日21时许,彭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在水一方小区附近沿河风光带散步,一名身着黑色衣裤的四十多岁的男子尾随其身后,并从后面冲上来将其脖子抱住,朝其喊了声“把包给我”,彭某反抗挣脱后,该男子持刀将其肚子捅了一刀后将其随身携带的咖啡色手提包一个抢走后逃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和手机一台等物品。3、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供述2015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在水一方小区附近沿河风光带闲逛,看见一名女子坐在小广场的花坛上玩手机,该女子手上还提了一个包,遂产生了抢劫的念头。被告人江某尾随该女子走了十余米,就从后面冲上去用左手将该女子脖子箍住,右手持水果刀顶在该女子的后背腰,对该女子说“打劫啊,不要反抗”,后该女子在反抗过程中,被告人江某持刀朝其身上刺了下,该女子就松开了拿包的手,江某抢了包后就逃离了现场。包内有700元左右的现金和一台手机等物品,抢来的手机江某一直在使用,被抓时被公安民警搜出来了。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江某住处进行搜查,从其住处搜查出赃物白色HTC直板手机一台等物品并予以提取、扣押,后将赃物白色HTC直板手机发还被害人。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被害人彭某指认出被告人江某就是持刀捅伤其并抢走其钱财的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彭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被抢劫后身体及衣服上的伤痕及痕迹。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江某对抢劫现场及逃跑经过现场进行了指认。上述照片经被告人江某当庭辨认属实。5、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证明被抢财物价值。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手术记录、CT影像诊断报告,证明被害人彭某的伤情,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概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持刀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江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情节:1、持刀抢劫;2、致被害人轻伤;3、累犯;4、如实供述、自愿认罪;5、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舒 勇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