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恒财与李明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恒财,李明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696号申请执行人:朱恒财。被申请执行人:李明尚。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恒财与被执行人李明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经民初字第254号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明尚在邮储乳山市支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十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