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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子敬与冠县电管局桑阿镇变电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敬,冠县电管局桑阿镇变电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王子敬,农民。被告冠县电管局桑阿镇变电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敬诉被告冠县电管局桑阿镇变电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