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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海继环诉王凤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海继环,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唐凌、李可忠,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凤之,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继环诉被告王凤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继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继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继环负担。审 判 长  王超宇审 判 员  李永耀人民陪审员  陈 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瑞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