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海继环诉王凤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海继环,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唐凌、李可忠,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凤之,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继环诉被告王凤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继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继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继环负担。审 判 长 王超宇审 判 员 李永耀人民陪审员 陈 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瑞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