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步龙与王华龙、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步龙,王华龙,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07号原告:马步龙,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华龙,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军(又名王守军,系王华龙之父)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马步龙与被告王华龙、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步龙诉称:2010年2月1日,被告王华龙、王军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0元,该款到期后,被告久拖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000元,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华龙、王军的地址信息,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结果邮件回执注明“原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华龙、王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本案相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步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退给原告马步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佩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