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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孟杰与刘文平、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孟杰。被告刘文平。被告孟琪。本案在审理原告孟杰诉被告刘文平、被告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孟杰负担。审判员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