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孟杰与刘文平、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孟杰。被告刘文平。被告孟琪。本案在审理原告孟杰诉被告刘文平、被告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孟杰负担。审判员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