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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明��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145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明强,男,1971年11月15日生,籍贯: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盈江县人民法院(2011)盈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杨明强没收财产20万元。2015年4月24日该财产刑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院查询被执行人杨明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杨明强现在昆明市五华区服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法执字第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审判员  杨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强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