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申请执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944314元并支付申请人王小江,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