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徐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郑某与张某虽然同居生活近十年,2012年结婚后,郑某便起诉离婚且分居至今,并且2013年郑某起诉离婚被驳回,2014年又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