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宗仁与林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仁,林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黄宗仁,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金山,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仁诉被告林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仁撤回对被告林金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黄宗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凤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冰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