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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东甫诉陈清军、河南恒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975号原告程东甫,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委托代理人佟永生,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擂,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清军。被告河南恒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法定代表人翟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甫诉被告陈清军、河南恒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想继续诉讼程序,故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东甫撤诉。案件受理费3979元,减半收取1989.5元,由原告程东甫负担。审判员 刘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阴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