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洪光、徐洪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洪光,徐洪明,徐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洪光。被执行人徐洪明。被执行人徐运国。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督字第15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徐希然人民陪审员 赵振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