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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焦起贵与张发财砖厂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起贵,张发财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焦起贵,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庙子沟乡十间房村农民,住该村阿乃沟34号。被执行人张发财砖厂。申请执行人焦起贵依据皋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裁字(2015)第04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发财砖厂支付工资6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皋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了皋劳人仲定字(2015)第04号决定书,以皋劳人仲裁字(2015)第04号裁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终止执行皋劳人仲裁字(2015)第0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焦起贵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皋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裁字(2015)第04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王 丽执行员  钱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