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晏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