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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晏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