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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某与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被上诉人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冀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张晓静代理审判员张亚男代理审判员李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