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清执字第138号-17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祥与保定市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清执字第138号-17申请执行人田祥。被执行人保定市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南二环路1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保定市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鑫和星都项目1号楼2单元1203、1303、1403、1503、1603五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云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