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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殿卿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16层,组织机构代码67128477-X。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山、沈丁勇。被告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东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4254047-9。法定代表人邓淑香。委托代理人石殿卿。委托代理人刘坤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石殿卿,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邓淑香,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大玮,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李伟伟,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邓新兵,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艳红,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共同委托代理人左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潘 伟 生人民陪审员 黄 茂 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