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池海滨与刘昌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池海滨,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行人刘昌元,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池海滨与被执行人刘昌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余款38975元由另案被执行人姜建涛给付,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9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