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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矫林青诉万云鹏、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林青,万云鹏,武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林青,女,1969年4月30日生。被告万云鹏,男,1996年11月27日生。被告武浩,男,1977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林青诉被告万云鹏、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矫林青撤回对被告万云鹏、武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