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矫林青诉万云鹏、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林青,万云鹏,武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林青,女,1969年4月30日生。被告万云鹏,男,1996年11月27日生。被告武浩,男,1977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林青诉被告万云鹏、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矫林青撤回对被告万云鹏、武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