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玉与刘发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刘发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465号原告赵玉。被告刘发九。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诉被告刘发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