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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玉与刘发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刘发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465号原告赵玉。被告刘发九。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诉被告刘发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