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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9年1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杨某,男,生于1990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李发贵,女,生于1957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系杨某之母。委托代理人何本存,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7日诉至本院。2015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延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