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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艳贵与商连后、刘中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贵,商连后,刘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贵。被执行人商连后。被执行人刘中香。住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商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商连后、刘中香所有的鲁Q、鲁Q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