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潘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潘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和涛,定州市砖路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安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立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孙占芳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