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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潘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潘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和涛,定州市砖路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安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立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孙占芳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