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军、李红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小军。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查干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小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垫付款1755230元、违约金702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5614.5元、执行费20654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军、李红、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小军、李红、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得收入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