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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史唯丽与房春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唯丽,房春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史唯丽,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辉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房春红,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天华,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唯丽诉被告房春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唯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唯丽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6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史唯丽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