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董秀芝、李桂娥等与王学志、韩之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秀芝,李桂娥,李前岭,王学志,韩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董秀芝。申请人李桂娥。申请人李前岭。被申请人王学志。被申请人韩之伟。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10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王学志驾驶、韩之伟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依法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驾驶车辆采取的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学志驾驶、韩之伟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