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486号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谋,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候学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欢人民陪审员 冯青人民陪审员 杜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