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锦庆与陈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朝阳,谢锦庆,广州市漫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阳,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卢瑞瑜、王亚飞,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锦庆,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覃兆江、肖艳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漫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朝阳。委托代理人:卢瑞瑜、王亚飞,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朝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9-5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浦新村26号嘉俊苑D座403,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虽然在《物业租赁合同》的第十一章第44条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并非租赁期间的争议,也并非房产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并办理相应手续,本案不受上述约定管辖的限制。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本案纠纷是双方因履行上述《物业租赁合同》而引起的,故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且涉及房屋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的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