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分局。法定代表人罗洪飙,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振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恒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垚旭,男,汉族。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分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沈规国土和罚决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杨恒贵、姜垚旭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中限期拆除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邱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