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钟华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363号原告钟华,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尉,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华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撤回对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九元,由原告钟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源: